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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达500万元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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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某个体工商户A,主营业务为公路运输,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但一直未建账,会计核算不健全,能否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对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作出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公路运输业务不属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情形,如果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本数),不能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方法,必须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未申请的,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的来说,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水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征收率3%,相比原营业税5%税率或3%税率,税负基本是降低的;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接受服务方索取,需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经营上势必影响规模扩张;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税负是否增加因企业经营差异具有不确定性,但好处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受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游企业的青睐和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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