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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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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
 
二、申请条件
公司拟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三、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租房协议由主体公司承租的,提交主体公司拨给分支机构使用的划拨证明(注明使用期限),如由分支机构承租则应由主体公司授权。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到原收件窗口换取《准予登记通知书》后,被委托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四)凭执照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后置许可等有关事项登记。
(五)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六)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范围;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能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此项经营资格。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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